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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吴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3月16日6时40分,在本市X路、真光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x.3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交通费人民币164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8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5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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