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二、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26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