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
被告方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戚某与被告方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方想随原告戚某共同生活,被告方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戚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归被告方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方某负责偿还。被告方某支付原告戚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其中人民币10万元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0万元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被告方某另行给付原告戚某房屋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五、原告戚某在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后配合被告方某办理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过户手续;
六、离婚后,原告戚某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