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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斌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童非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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