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斌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童非
书记员刘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