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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凌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61岁。

委托代理人赵启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唐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32岁。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凌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思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判员罗毅、刘义荣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广军担任记录。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启兵,被告凌某的委托代理人唐为、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因经营天伦大酒店需资金周转,于2007年5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5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在2008年5月26日一次性归还,在借款期内每月支付5200元利息给原告。为履行该借款协议,原告特意在常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11.7‰的月息贷款15万元,并在协议签订后将15万元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借款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在借款期间,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被告按约支付了利息;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被告按每月11.7‰的月利率支付了利息。现除15万元本金未归还外,尚欠2008年6月至9月,2009年8月至11月的利息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x元。

被告凌某辩称:被告凌某从来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没有收到过原告任何款项。被告凌某与原告之间只是存在担保关系。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借贷用途是非法行为,应不受保护。原告起诉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陈某某辩称:借款时利息约定月息是35‰,后来因为生意亏损,双方协商按照月息1分1.7厘计算,原告计算利息错误。借款本金是20万元,但原告只借给15万元,扣了利息等费用,被告陈某某实际只收取了1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6日,原告胡某某作为甲方,被告凌某、陈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由于生意扩展,需资金周转,经双方协商,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被告以天伦大酒店股份及浙江普田电器衡阳总经销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每月拿出现金5250元付给原告作为红利,本金于2008年5月26日一次性归还原告。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胡某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于2008年5月26日一次性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将15万元借给被告,被告从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亦依约每月支付给原告525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金,经双方协商,2008年6月至9月不计利息,2008年10月开始按11.7‰的月息计付,被告按此利率付至2009年7月。嗣后,被告未支付利息,本金亦未归还,原告催收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某,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等证据材料,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在借款期内,双方均能按约履行,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甚至到后来连利息都不予支付,有违诚信原则,引起本案纠纷,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凌某辩称其与原告是担保关系与事实不符,并称该借款是用于非法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被告凌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某、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8月起至偿还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逾期未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人民币6020元,由被告凌某、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思

人民陪审员罗毅

人民陪审员刘义荣

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广军

校对人:肖广军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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