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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不服社会保险费核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不服社会保险费核定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某某,被告市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8年10月对原告唐某某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核定行为。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被诉社会保险费核定行为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被告提供《上海市X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3年2月5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原则批准)第三部分第3点、《上海市X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X号令修正)第八条、《关于组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结算管理中心的批复》[沪委发(1995)X号]、《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结算管理中心更名的通知》[沪编(1995)X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X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X号],证明其具有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等职责,其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被告提供了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申请书、新疆兵团返沪人员在疆期间工龄核定表、参保须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原告户口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新进核定表、申报常住户口审批表、信访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自2006年4月起就向某街道劳动事务所申请办理劳动手册,但该所不予办理,导致原告延误时间,直至2008年10月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认为其社会保险费应从2006年4月起缴纳,故起诉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08年10月对原告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的核定行为。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某街道办事处答复、答复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户口簿、原告原单位证明、徐某公安分局人口办信访答复、原告户籍证明、原告原居住地派出所证明、原告原单位关于原告简历的证明材料、申报常住户口审批表、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新疆兵团返沪人员在疆期间工龄核定表、原告职工履历表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身份情况由凌云街道劳动事务所确认,原告于2008年10月已超过60周岁,被告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所作的核定行为并无不当。

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依据系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予以排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予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的以上有效证据及依据,经庭审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唐某某于2008年10月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并在参保须知上签名。某事务所同时向被告下属某区社保中心提供了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证明原告因超龄原因,请求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自由职业参保手续。被告经审核,于2008年10月对原告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核定行为。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X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市X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规定,被告市社保中心具有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等法定职责。依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X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X号]中关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等待遇的本市X镇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本市X镇社会保险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有关证明对原告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核定行为,被告适用依据并无不当,程序合法,核定无误,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核定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明辉

审判员白静雯

代理审判员周鸿英

书记员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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