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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莫某丙、莫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清,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莫某丙、莫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阿录国、被上诉人韩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周清、被上诉人莫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莫某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250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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