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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人民币x.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2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88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其中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48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扣除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元,原告应返还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x.52元,上述费用原告应于2010年9月5日前返还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5日前赔偿原告吴某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8.50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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