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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6日17时许,在林州市X镇X村附近公路上,被告人郭某某因故与被害人李XX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李XX打伤,致其颅骨骨折。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XX、郝XX、郝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李XX达成调解协议,该事实有协议书、撤诉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悔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方林太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王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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