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一日作出(2010)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各种损失共计x.58元。原审被告人段某某不服,以“愿意赔偿被害人,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段某萍
代理审判员徐发营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