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X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中心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昕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河县X镇中心学校与被上诉人白某某、张某某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河县X镇中心学校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瑞堂,被上诉人白某某、张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邓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退还上诉人唐河县X镇中心学校。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