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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能热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能热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超,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国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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