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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缘),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瑞塔铺卫生院职工,住(略)。

被告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现已外出打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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