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缘),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瑞塔铺卫生院职工,住(略)。
被告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现已外出打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