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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伟,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燕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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