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伟,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燕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