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身份证号x,地址上海市X路X号燕乔大厦X室。
委托代理人阎某,男,身份证号x,地址上海市X路X号燕乔大厦X室。
被告赖提欧新运输有限公司(x.),住所地巴拉圭亚松森皮索(x.DIAZ,x-x,x,x)。
被告玛丽艾富科有限公司(ms’x’x&CoKG),住所地德国柏林x区x艾米街X-X号(x-60,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赖提欧新运输有限公司、玛丽艾富科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取证费用过高、且被告在中国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1.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1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