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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陈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匡太平,湖南省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300-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唐某起诉的是两个被告,上诉人陈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邓某某的住所地在湖南省祁东县,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已先行选择了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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