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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1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育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龙湖镇广场西南角吃饭喝酒时,与摊主马×发生争执,并将酒瓶摔烂闹事。龙湖镇派出所民警田××、史××、李××及实习生王林琼到达现场后对李某某进行劝解,李某某便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口头传唤李某某到龙湖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拒不上车,并将民警史××右手拇指咬伤,将李××右手抓伤,朝实习生王林琼胸前连跺几脚。经鉴定,史××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龙湖镇广场西南角吃饭喝酒时,与摊主马×发生争执,并将酒瓶摔烂闹事。龙湖镇派出所民警田××、史××、李××及实习生王林琼到达现场后对李某某进行劝解,李某某便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口头传唤李某某到龙湖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拒不上车,并将民警史××右手拇指咬伤,将李××右手抓伤,朝实习生王林琼胸前连跺几脚。经鉴定,史××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0年4月5日下午6点多,他和朋友乔宗杰等三人到龙湖镇广场西南角地摊吃饭喝酒。晚上9点多结束时他提出有一个菜变味了,摊主骂了他一句,他就和他住吵了起来,双方争吵的比较激烈,他还说要把摊子砸了。这时派出所的几个民警开着警车赶到,民警让他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时因为酒劲控制不住,他拒不上车,和民警大吵大闹,还咬伤了一个民警的手指,后来民警把他带到派出所。

2、证人李××证实,2010年4月5日21时30分左右,接到值班室民警指令,说龙湖镇广场西南角地摊有人闹事,他和民警史××、田××、实习生王林琼着装后,驾驶警车赶到现场,看到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在大骂,还说给他吃的是猪狗食,他们亮明身份后,让与这个年轻人一起喝酒的人劝解,这个年轻人不听劝解继续骂,还要打地摊的摊主,他们口头传唤这个人到派出所,将其约束到酒醒,这个人对他们进行谩骂,将史××的手咬伤,将他的手抓伤,还跺了实习生王林琼几脚,他们在群众的帮助下将这个人拉上车带到派出所。

3、证人史××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的内容基本一致,并且能够相互印证。

4、证人马×证实,2010年4月5日21时20分,有四个年轻人在他的摊位喝酒好像都喝多了,其中一个喝醉的人闹事,他就打电话报警,一会儿龙湖派出所的四个民警赶到,民警让和这个人一起吃饭的人劝,让这个人走,这个人不走还要打他;民警出示证件后让其到派出所,这个人不听,对民警进行辱骂,对民警拳打脚踢,将一个民警的手咬伤,一个民警的手抓伤,还跺了一个民警几脚,后来民警将这个人强行带上警车走了。

5、证人张×、刘××、高××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马×的证言基本一致。

6、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史××系轻微伤。

7、年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8、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抓获和到案情况。

9、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后已经赔偿受伤的民警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郭文凯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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