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女,生于1983年2月19日。
被告:盐镇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乡长。
住所地:盐镇X村。
原告裴某某以盐镇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要求对原告土地承包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为由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自己系会卦村X组村民,1998年土地承包中取得1.8亩承包土地,2009年9月会卦村X组以原告出嫁为由强行收回了1.8亩承包地。自己多次请求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与会卦村X组土地承包纠纷,被告盐镇乡政府不具有行政裁决的职能。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土地承包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裴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运舟
审判员高德芬
审判员王德茂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