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镇。
被告戴x,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登记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