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胡xx与被告戴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镇。

被告戴x,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登记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丽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