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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潘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采用重复报销的方式,在村财务报销领取x元占为己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服法。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罪行轻微,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河南省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万元,被告人犯罪数额是x元,数额较小。被告人犯罪得到了单位主管的批准,与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有所区别。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赃款,有悔改诚意,且年龄较高身体多病,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潘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1999年5月10日重复领取工资480元。于2002年2月9日重复领取工资1640元。2008年8月在其退休后,拿一张x元外出考察的发票,找到时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潘庄村委会主任的张XX,制作了报销单据,让张XX签经手,被告人王某某签同意,把审批时间提前到其退休前的2008年1月4日,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在村财务报取x元现金占为己有。案发后,已将x元赃款全部退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1999年3月至2008年7月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潘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干部成员有本人、村主任张XX、出纳王XX。村所有财物支出由本人一支笔签字把关。

退休后用x元发票由村主任张XX签经手人,日期填为2008年4月12日退休前,在村里报销x元用于个人开支。

另陈述其多领1999年上半年工资1640元。

2、证人王XX(现任潘庄村出纳)证言,证明王某某报二次外出考察帐,第一次2006年4月18日报x元,第二次2008年1月4日报x元。同时证实了本人及村干部都多领1999年5月1日至7月30日工资,本人多领400元,王某某多领180元。

3、证人张XX证言,证明王某某7月份退休之后,大约有1个月期间,也就是8月份,王某某找到其拿出一张旅行社发票x元,说他退休了,也想报点钱,让帮忙办了,其看是旅行社的票早都报过了,但考虑到在一起工作时间长就答应了。王某某让其签经手人,王某某签批,时间提前到王某休前,随后就报销了,属于重复报销。

4、证人邱XX证言,证明卧龙乡村干部于2005年外出考察过,每人x元,考察完毕后旅行社给每人出具x元的发票,但潘庄村王某记说发票丢了,提出再提供一份发票,后又给他开了一份,给王某某开两份发票。

5、证人赵X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卧龙乡X村干部外出旅游,每人费用x元,后给每人出具x元票据。后来潘庄支书没及时付款。找其要账,王某记说发票丢了,要求再开一份,后又给其补开一份。

6、证人王X证言,证明2010年4月13日到南阳市卧龙分局经侦大队为其父王某某退赃款x元。

7、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重报销外出考察x元发票,票号x,时间为2008年1月4日。

(2)2002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多领工资1640元领条。

(3)199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多领工资480元的领条。

(4)南阳市新时代旅行社情况说明,证明2005年春天,卧龙岗乡干部外出考察,每人支出费用x元,其中潘庄村支书第一份发票号为x,后潘庄村支书称发票丢失,要求补票。后又开具x元发票,号为x。

(5)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

(6)卧龙岗乡X村收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赃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x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刘华

代审判员姜南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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