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某某,男,1945年生。
委托代理人闫振方,开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1955年生。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翟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