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世隆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和)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世隆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福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8月22日,陈某某与世隆公司签订冷藏代储协议约定:如大蒜价格市场行情为每吨500元,世隆公司要求陈某某交纳80%的仓储费,如通知后三天不交纳80%仓储费,世隆公司有权卖陈某某货物作为仓储费。2008年年底,世隆公司以大蒜价格的市场行情变化为由通知陈某某交纳冷库费,原审对世隆公司出售大蒜时的市场行情及出卖多少大蒜和冲抵多少仓储费没有查清,对合同的认定与判决结果不一致,判决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元,退还郑州世隆农贸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斌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红军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魏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