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曾建国,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翟贺年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