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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豫东农机交易中心破产还债清算小组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尉氏县豫东农机交易中心破产还债清算小组。

负责人朱某某,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某勇,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尉氏县豫东农机交易中心破产还债清算小组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18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偿还尉氏县豫东农机交易中心货款x元。该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1)尉民初破字第08-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1)尉民初破字第08-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

审判员郭为民

代理审判员杨雯劏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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