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4日夜,被告人刘某某溜到民权县地区农场九队,用事先准备好的压井杆子撬开申玉杰的电焊门市部,偷走一辆脚蹬三轮车、一辆自行车、一台电焊机、一个加工铝合金的模具、一块雨布、四平方米的铝合金,经鉴定:价值为1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1某某、王2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失主申玉杰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佟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