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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办理机动车牌照、行驶证为由,通过楚信(已判决)收取郑某、郑某某、韩某和楚某等人的现金,仅根据郑某等人提供的汽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卖给郑某等人假机动车行驶证、假车牌等手续四套。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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