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甲,X年X月X日生。(缺席)
被告周某乙,X年X月X日生。(缺席)
原告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周某甲于2008年6月30日与我社签订借款合同,向我社借款x元,还款结息方式及罚息、借款期限、利率约定明确,由周某乙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仍欠本金x元及利息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周某甲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支付罚息(月利率10.8‰计算,逾期贷款罚息按约定计算,从2008年6月30日起至借款还完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周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周某甲缺席无答辩。
被告周某乙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0日周某甲与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良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周某甲向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0.8‰借款期限12个月,并由被告周某乙担保,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偿还借款二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良信用社是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二级机构,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其法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周某甲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被告周某乙的担保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证实,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甲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周某甲应按合同约定在借款到期后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现周某甲对该笔借款至今未还,被告周某乙作为周某甲的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二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罚息(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双方约定计算,从2008年6月30日算至该款还完之日止);
二、被告周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国欣
审判员贾朋泽
代理审判员刘素平
二0一0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