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09年1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0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执行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5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朱冬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以来,开封县X镇X村民胡某莲、高某辛(二人已判刑)为了垄断开封县X镇X组地盘上的建筑市场和旧房改造行业,以发工资为手段某罗了村民段某癸、高某甲、高某丙、段某乙(四人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胡某某、杨某某(六人已判刑)、闫满堂、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孙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几年的发展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次分明。胡某莲、高某辛为组织、领导者,负责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手下所有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段某癸、高某甲、段某乙、高某丙等人为骨干成员,严格按照胡、高某人的指示召集、带领其他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闫满堂、周某某、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胡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事事冲锋在前,不折不扣地按照上述人员的指派积极实施围堵、威胁、殴打、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还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分工负责,事事逐级汇报,有事请假等;领班及下人不准接钱,所有勒索钱财统一到胡某莲家上交,高某辛开票,有胡某莲统一保管,统一到胡某莲家按级别领取工资;若有违反规定者,必将遭到训斥、扣发工资、扣除一年的面本等处罚。该组织为了垄断开封县X镇X组地盘上的建筑、装修工地,采取聚众围堵阻工、推倒围墙、殴打施工人员等手段,对所有工地强行收取保护费或敲诈钱财;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该组织又采取垃圾堵门、挖沟、封胡某、围堵、锁门、威胁等手段,逼迫文东小区、二粮店家属院、开元胡某等90余家外来户居民交过路费,受雇于他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该组织非法聚敛的钱财除用于给组织成员发工资、吃喝等组织活动外,大部分被胡、高某人占为己有。以胡某莲、高某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在开封县X镇X组地盘上,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等手段某行垄断控制,大肆敛财,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开封县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1、2005年8、9月份以来,胡某莲、高某辛等人为了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等二十余人,以二粮店家属院住户及文东小区、开元胡某等地的出行之路X村的地盘上为由,采取挖沟、用垃圾堵路、堵门、围堵、辱骂等手段,禁止居民出入长达二十余天,强行让二粮店家属院住户及文东小区、开元胡某、兴安巷等地的居民买路X路费,二粮店家属院26户居民被迫无奈,每户处300元,共计7800元现金交给胡某莲等人;文东小区、开元胡某、兴安巷等地的外来居民70余户共出x余元交给胡某莲等人,后才得以自由出入。

2、2006年初,胡某莲、高某辛二人得知段XX在开封县老人民娱乐城开发施工后,为了非法敛财,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等50余人到施工工地。采取喊口号,打横幅、推倒建筑工地施工房等方式分班围堵该工地阻碍施工,业主段XX迫于无奈给胡某莲、高某辛等人x元钱,才得以正常施工。

3、2006年4、5月份,胡某莲、高某辛二人得知开封县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正在装修,为了非法敛财,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等20余人采取围堵、威胁等手段某碍施工,大浪淘沙老板王X迫于无奈,通过熟人找胡某莲说情,后交了5000元钱,才算了事。

4、2006年4、5月份,胡某莲、高某辛二人得知李XX正在开封县老电业局开发改造,为了非法敛财,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等20余人采取围堵、威胁等手段某碍施工,业主李XX迫于无奈向胡某莲交x元钱,才得以正常施工。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6年元月份,胡某莲、高某辛为非法敛财,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等40余人采取围堵、锁大门、烤火、喊口号等手段某后三次围堵县第二幼儿园的大门,造成学校无法上课,学生及教师只得翻院墙跳窗户出入,严重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四)违法行为

2008年6、7月份,业主韩XX开发好的老供销社商品楼出售,因商品楼的几家住户没有路,韩XX经多方协调未果,无奈之下,为了自己的商品楼的出售,找到了胡某莲,想利用“胡某莲”这伙人的势力出面强行将车库扒掉以便通路,并许诺事成后给胡某莲3000元好处费。胡某莲、高某辛指使孙某某等十余人持铁锨、羊镐赶到现场,强行将车库拆掉。事后,韩XX给胡某莲3000元钱。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我院对其依法判处刑罚,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其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某某对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以来,开封县X镇X村民胡某莲、高某辛(二人已判刑)为了垄断开封县X镇X组地盘上的建筑市场和旧房改造行业,以发工资为手段某罗了村民段某癸、高某甲、高某丙、段某乙(四人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胡某某、杨某某(六人已判刑)、闫满堂、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孙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几年的发展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次分明。胡某莲、高某辛为组织、领导者,负责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手下所有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段某癸、高某甲、段某乙、高某丙等人为骨干成员,严格按照胡、高某人的指示召集、带领其他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闫满堂、周某某、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胡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事事冲锋在前,不折不扣地按照上述人员的指派积极实施围堵、威胁、殴打、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还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分工负责,事事逐级汇报,有事请假等;领班及下人不准接钱,所有勒索钱财统一到胡某莲家上交,高某辛开票,有胡某莲统一保管,统一到胡某莲家按级别领取工资;若有违反规定者,必将遭到训斥、扣发工资、扣除一年的面本等处罚。该组织为了垄断开封县X镇X组地盘上的建筑、装修工地,采取聚众围堵阻工、推倒围墙、殴打施工人员等手段,对所有工地强行收取保护费或敲诈钱财;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该组织又采取垃圾堵门、挖沟、封胡某、围堵、锁门、威胁等手段,逼迫文东小区、二粮店家属院、开元胡某等90余家外来户居民交过路费,受雇于他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该组织非法聚敛的钱财除用于给组织成员发工资、吃喝等组织活动外,大部分被胡、高某人占为己有。以胡某莲、高某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在开封县X镇X组地盘上,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等手段某行垄断控制,大肆敛财,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开封县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1、2005年8、9月份以来,胡某莲、高某辛等人为了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等二十余人,以二粮店家属院住户及文东小区、开元胡某等地的出行之路X村的地盘上为由,采取挖沟、用垃圾堵路、堵门、围堵、辱骂等手段,禁止居民出入长达二十余天,强行让二粮店家属院住户及文东小区、开元胡某、兴安巷等地的居民买路X路费,二粮店家属院26户居民被迫无奈,每户处300元,共计7800元现金交给胡某莲等人;文东小区、开元胡某、兴安巷等地的外来居民70余户共出x余元交给胡某莲等人,后才得以自由出入。

2、2006年初,胡某莲、高某辛二人得知段XX在开封县老人民娱乐城开发施工后,为了非法敛财,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等50余人到施工工地。采取喊口号,打横幅、推倒建筑工地施工房等方式分班围堵该工地阻碍施工,业主段XX迫于无奈给胡某莲、高某辛等人x元钱,才得以正常施工。

3、2006年4、5月份,胡某莲、高某辛二人得知开封县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正在装修,为了非法敛财,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等20余人采取围堵、威胁等手段某碍施工,大浪淘沙老板王X迫于无奈,通过熟人找胡某莲说情,后交了5000元钱,才算了事。

4、2006年4、5月份,胡某莲、高某辛二人得知李XX正在开封县老电业局开发改造,为了非法敛财,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等20余人采取围堵、威胁等手段某碍施工,业主李XX迫于无奈向胡某莲交x元钱,才得以正常施工。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6年元月份,胡某莲、高某辛为非法敛财,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等40余人采取围堵、锁大门、烤火、喊口号等手段某后三次围堵县第二幼儿园的大门,造成学校无法上课,学生及教师只得翻院墙跳窗户出入,严重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四)违法行为

2008年6、7月份,业主韩XX开发好的老供销社商品楼出售,因商品楼的几家住户没有路,韩XX经多方协调未果,无奈之下,为了自己的商品楼的出售,找到了胡某莲,想利用“胡某莲”这伙人的势力出面强行将车库扒掉以便通路,并许诺事成后给胡某莲3000元好处费。胡某莲、高某辛指使孙某某等十余人持铁锨、羊镐赶到现场,强行将车库拆掉。事后,韩XX给胡某莲3000元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胡某莲、高某辛、高某壬、段某癸等人的供述、证人宗XX、陈XX、段XX、王X等人的证言及开封县人民法院对同案犯胡某莲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围堵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敲诈数额巨大,但在敲诈犯罪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才

审判员陈永涛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