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于2009年4月16日、2009年7月10日被荥阳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过两次。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在荥阳市X乡X村违法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