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6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时某某,男,55岁,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尼凯,被告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的婆婆1997年去世时某1、2亩责任田,后分别由三兄弟耕种。2004年国家政策对农民实行粮食补贴,原告还以为婆婆的粮食直补款被其他在二位哥嫂领走,并没有在意,今年又到了领直补款时某位嫂子无意中提起直补款,大家通过询问才知道,原来婆婆的直补款一直都没有发放,由于三兄弟都己去世,原告找本组队长,队长告诉原告咱五组的土地帐册当年都报到了村会计那里,于是原告就找时某会计时某某,时某某态度恶劣地说钱我领了,随便告去吧。根本不经原告答复,原告多次找村委解决此事,因被告拒不出示当年帐册使此事一直得不到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无耐只有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粮食直补款75.1元。
被告时某某答辩称:罗庄村辖四个生产组,原告是五组的我是七组的1997年秋季实行土地调整,调整年原告的婆子去世,去世前后,一人的责任田都是分成三份,分别由其三个儿子各种一份,1999年国家实行粮食费税改革政策,对土地实行重新申报,当时某组为单位分户统计,分三次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报到村里,后报镇财政所,当时某告就没有报其婆子的,有据可查,原告说我领取她粮食补款有什么依据,为此事她也多次找我问,我己把底册给她看,给她解释,她不听诉我不当得利,给我造成名誉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主张被告时某某将其婆婆的直补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属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该不当得利。原告应提交证明其婆婆的直补款在政府发放后、由被告占有拒不归还的事实,但其在诉讼中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也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从本案证据看,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婆婆的直补款是否己由政府机关发放、是否由被告占有拒不归还,其婆婆的直补款问题应有政府机关解决,故双方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审判员付强
二0一0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