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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馍篓,男,生于1967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2010年4月16日转刑事拘留,2010年5月1日被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5日1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南地因地里栽树与邻边的李XX发生矛盾,李XX先打被告一拳,被告人张某某拿出身上带的尖刀照李XX左胸部扎一刀就走。后李XX的儿媳任XX到被告家问情况又引起厮打。被告人张某某拧住任XX的胳膊将任巧丽拧倒,任XX胳膊被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X、任XX的伤均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XX、任XX的陈述,有证人李XX、杜XX、崔XX的证言,有法医鉴定书为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小事连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应重判。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2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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