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X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倪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金恒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进朝、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8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谷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