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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上海某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被告上海某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

原告郑某与被告上海某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郑某与被告上海某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24日之前支付原告郑某人民币x元;

二、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51.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251.5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24日之前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莹

审判员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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