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谢某人民币x元;
二、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人民币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