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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某、陈某、陈某与被告李某、陈某、皇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梅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被告陈某

被告皇某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陈某、陈某与被告李某、陈某、皇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陈某、陈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陈某、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梅某、陈某、陈某负担人民币2200元。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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