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谢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吴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某、吴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