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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周某与杨陵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某执行人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

申某执行人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某之妻。

被执行人杨陵X医院,住所地:杨陵区X路。

法定代表人马X,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某执行人申某、周某与被执行人杨陵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陵X医院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某执行人申某、周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申某、周某于2012年1月12日申某撤销执行申某。经审查,申某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某,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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