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陈某与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陈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某、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71元。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