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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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X路,原系上海市xx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上海市xx研究室副处级干部。2009年12月29日因本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1月4日被该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x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xx及其辩护人胡xx、汤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xx在担任上海市xx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主管上海市xx房产物业工作之便,为xx号、xx号房屋承租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缓交租金、违约改建房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3年5、6月份,被告人邵xx在明知张xx在缓交租金、房屋改建等方面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在自己位于本市X路住处附近,收受张xx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03年10月份,被告人邵xx在自己位于本市xx服务中心的办公室内,收受了在缓交租金等方面有求于自己的张xx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04年6、7月份,被告人邵xx在本市张xxx的办公室内,收受张xx送予的感谢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邵xx家属代邵xx退出了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定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经政策教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其受贿行为没有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所在单位也书面建议从宽处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邵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邵xx有自首情节,其犯罪行为没有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邵xx没有犯罪前科,其单位也多次建议从宽处理,希望法院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原上海市xx服务中心主任张xx的证人证言,证实邵xx自2000年担任xx服务中心副主任,自2003年起具有管理教委机关房屋的职务便利。

2、《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证实出租方上海市xx机管处与承租方xx公司就xx号及新乐路X街房屋存在租赁关系。

3、行贿人张xx的供述,证实张xx对邵xx3次行贿的具体经过。

4、被告人邵xx的供述,证实其3次受贿具体经过以及赃款去向。

5、《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邵xx分别于2003年10月27日、2004年7月2日在xx银行xx支行存入现金人民币2万元、1万元。

6、被告人邵x年12月30日写给妻子蔡xx要求其帮助代为退赃的亲笔信,证实邵xx具有自愿退赃的态度。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证实2010年1月4日邵xx家属代邵xx退出赃款人民币5.6万元。

另查,被告人邵xx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经政策和法律教育,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xx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邵xx系自首,全额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受贿所得予以没收。

邵xx: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彭涛

审判员李晓平

代理审判员贺斌

书记员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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