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元,2010年8月30日至2010年12月30日前每月分别支付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00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