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2月自行相识恋爱,200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周某于2011年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补偿款人民币7万元;
三、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周某良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