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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李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2月自行相识恋爱,200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周某于2011年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补偿款人民币7万元;

三、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周某良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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