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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抢劫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林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郭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出生于1991年5月7日错误,其犯罪时应是未成年,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振国

审判员邢霞

代理审判员王震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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