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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2000年经被告父母介绍认识,2010年11月15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被告杨某某对我用家庭暴力打我骂我。我无法在走下去了,要求离婚,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我经济补偿金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15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提出离婚,原告在被告处无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用家庭暴力打骂,并要求被告杨某某赔偿精神损害x元,经济补偿金x元,但对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虽然提供了几张药票,但不是正规医院发票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但从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邢某某提出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不准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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