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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学谦,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钟晓奇

审判员张磊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徐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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