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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吴磊松、叶某某,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36岁。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郑州市纺织大世界的布匹销售商,被告此前经营一家服装店,曾向原告购买布匹,截至2006年11月1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万元,被告杨某某于当日(2006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09年1月20日在被告向原告清偿1万元后,目前尚欠7.7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7.7万元欠款,并支付自2006年11月11日至2010年2月4日期间的利息x.249元,以及自2010年2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的债权人为“新凤布业”,不能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涛

人民陪审员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高颖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孙兆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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