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某盗窃案
时间:2006-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03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大学文化,中国信息报广告部职员,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于2006年5月8日8时许,在本市海淀区羊坊店勘测宿舍丙楼东门X层X号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女,41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1张及工商银行存折1本。后被告人罗某先后多次从信用卡及存折内盗取人民币5190元。2006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某被抓获。赃款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07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兆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