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杞县粮食局西城粮食管理所。
住所地:杞县X路。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所长。
原告马某诉被告杞县粮食局西城粮食管理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共计x元购买被告在杞县西关建设的门面楼(丽景嘉园)商住楼X单元X楼东户,面积126.53平方米,被告为原告出具有收款手续,并加盖有被告财务印章。2010年1月份,原告预装修该房屋时发现该套房房产已由他人装修并入住。原告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索要未果,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原告所购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杞县粮食局西城粮食管理所已于原告起诉前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经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明杰
审判员聂文民
代审判员潘明伟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