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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怀刑初字第00375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清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伙同刘某辉(另案处理)于2006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携带压力剪、钳子等工具,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旧村改造工地,将该工地的电缆线40.5米剪断后盗走。后在返回途中被查获。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北京市供电公司怀柔供电分公司怀北供电所证明,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06)第X号文件,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物证压力剪、钳子,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故决定对其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8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8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压力剪、钳子各一把,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某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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