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辛刑初字第1-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贵州省铜仁区德江县X乡X村,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4月24生于贵州省铜仁区德江县X乡X村上坝组,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全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全某某伙同杨某某在辛集市明珠花园东区X号楼X单元X楼,由杨某某在楼下放风,被告人全某某从窗户爬进张禹家,在中间卧室的衣服里盗窃现金800元及红色诺基亚7260手机一部,价值1420元,后二人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全某某、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赵某某、田某甲、田某乙、陈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笔录,辛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辛集市公安局关于全某某、杨某某户籍证明的侦查说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伙同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熟睡之机,深夜入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深夜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5日起至2007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5日起至2006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丽霞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