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念友诉贾运州、李振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马念友与被告贾运州、李振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贾运州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二七区,故该案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附:(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卷宗一册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